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全文如下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
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阻斷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疫情防控新形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有關進出管控區域、場所暫停營業等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擅自到邊境海域作業或進出邊境攔阻設施管控區域,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日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有關限制人員接觸、聚集等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擅自與境外人員接觸、聚集,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日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限制在相關陸、海域進行貨物往來的決定、命令,擅自在邊境與境外人員進行貨物往來,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日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走私犯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擅自接觸境外人員和貨物,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五、以偷渡方式逃避邊防檢查或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日拘留,可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偷越國(邊)境犯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六、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
七、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患者偷越國(邊)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還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八、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窩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單位有前述行為的,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九、介紹外國人到境內非法務工的,對個人最高可處五萬元罰款,對單位最高可處十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務工的,最高可處十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入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一)不主動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的;
(二)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他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三)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
(四)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工作的;
(五)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2022年4月18日 |